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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案
2009-05-12 21:10:04 来源:张刚
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案
原告从山东来北京找到本律师,委托我代理赔偿事宜。
本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了解到:
北京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工商局注册时申请的经营范围限于:加工、维修、销售超重机械设备及配件等。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企业至少具有三级资质以上才能营业,并规定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但是北京市百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具有相应的资质,也没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而是雇用没有任何专业技术和施工经验的临时工。同时,该公司在施工中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从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北京市百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发包方北京市某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作为北京市经济百强企业之一,应该知道北京市百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具有拆卸龙门吊的相应资质,而仍然把这种高度危险的业务发包给对方,在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山东某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将本公司的起重机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出借给北京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致使其与第三方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以山东青云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本身存在主观过错,应该与北京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律师本着先协商后诉讼的思路,同被告进行了艰苦的谈判。
2007年5月,本律师为当事人争得满意的结果,得到受害人家属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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